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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的張先生與李女士戀愛期間,拍了婚紗照、裝修了新房、辦了婚宴,也共同生活了,只是結婚證遲遲沒領?;I備婚事期間,雙方發生了矛盾,決定分手。
但是此前,男方先后轉出30多萬元給女方,有的按女方要求改備注為“自愿贈與”?;槭赂娲盗耍@筆“心意錢”該歸誰?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近期審結了這起涉及大額“禮金”的婚約財產糾紛,主審法官回應了裁判規則。
女方要求轉賬備注“自愿贈與”
(資料圖)
分手后男方主張是彩禮要求返還
張先生主張,戀愛交往期間,他為與女方締結婚姻,以現金交付和轉賬等形式向女方支付彩禮“禮金”等30多萬元。其中,部分款項他在轉賬時明確備注為“禮金”,有的備注為“自愿贈與”。分手后,張先生起訴到法院,想將這筆錢要回來。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梅隴人民法庭法官助理陳佳婧介紹,原告說,戀愛期間,他向被告支付財物均系以與被告領證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凡是較大額度轉賬,被告要求備注中明確“無償贈與、贈與”等字樣,但是女方對領證一事始終在拖延。原告無奈要求被告退還彩禮。
但是被告李女士強調,轉賬備注明確標注“自愿贈與”,應當視為原告張先生無償贈與自己的財產,不得撤銷或返還。
法院判令女方返還男方彩禮
約20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按照習俗為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應當予以支持。
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梅隴人民法庭法官閆光鵬表示,本案中原告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向被告進行財產支出,在首次向被告轉賬時已明確為“禮金”,雖經被告退回后修改備注為“自愿贈與”,但款項性質仍需結合轉賬背景、款項用途,以及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綜合認定。
經查證,這筆款項更符合原告為與被告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屬于彩禮,應根據法律有關彩禮返還的規定予以處理。
張先生和李女士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具體返還比例,法院要進行全面考量。
閆光鵬稱,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最終,法院根據本案雙方的實際情況,酌情判令女方返還男方彩禮約20萬元。
法官:“自愿贈與”備注不是返還擋箭牌
彩禮作為傳統婚俗的組成部分,其本質是一方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向另一方支付較大數額財物的附條件贈與。在雙方未能最終締結婚姻的情況下,給付財物一方可以主張撤銷贈與,返還財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現實中類似婚約財產糾紛屢見不鮮,款項的性質如何認定,哪些情形返還、哪些不返還?
陳佳婧介紹,可以主張返還的情形包括以締結婚姻關系為目的進行贈與,如購房款、彩禮、大額婚禮籌備金等,如果多次轉賬涉及金額價值較大時,即使沒有明確標注“婚前置辦”等字樣,仍應當視為彩禮,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彩禮返還條件,應當予以返還。
一般不能主張返還的情形包括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都不屬于彩禮,視為一般贈與,分手后不可追索。
司法實踐中,是貨款、借款還是“禮金”,相關的備注對錢款性質的認定具有參考價值,法官強調,“自愿贈與”備注不等于免責。
閆光鵬稱,備注內容僅為轉賬時的形式表述,如果與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符,即使注明“自愿贈與”,仍可能因隱含婚約條件被要求返還。司法實踐中,法院將根據轉賬金額合理性、備注內容、雙方經濟能力及款項實際用途進行綜合判斷,不會僅根據備注內容直接認定為無償贈與。也就是說,“自愿贈與”四個字,并非萬能擋箭牌。
法官提示,戀愛期間,無論是婚前置辦款、彩禮還是日常贈與,尤其是涉及大額財物贈與時,雙方應盡可能明確資金性質。建議通過轉賬記錄等留下痕跡,同時保存聊天記錄、購物憑證等證據,明確款項用途和支付目的,必要時可簽訂書面協議,避免后續產生糾紛時舉證困難。明晰權責,理性交往,既是保護自己,也是尊重感情。
本文來源:央視財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