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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合并并不等于控股合并。股權收購中,收購方成為被收購一方的控股股東。合并是指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guī)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
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三條規(guī)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xié)議,并編制資產(chǎn)負債表和財產(chǎn)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nèi)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nèi)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nèi),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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